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周一(7日)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(AI)糾紛案件的意見,內容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,利用AI「仿冒名人帶貨」且構成欺詐,消費者依據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意見明確依法規「大數據殺熟」、「仿冒名人帶貨」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。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,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,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在認定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時,應當根據差別待遇是否對消費者的知情權、自主選擇權、公平交易權等造成實質性限制或者損害,是否基於消費者的消費偏好、支付意願、支付能力、瀏覽紀錄等資訊形成針對其個人的交易條件,是否違背誠信原則及商業倫理等,綜合考量實行差別待遇的理由是否正當、充分、非歧視。